关于独生子女家长信息统计及完善通知
根据学校通知:独生子女家长信息统计及完善
(一)新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在编职工,在办证当月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原件(审验后退还本人)及复印件1份、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通知书”(分男、女方单位)交对应校区计生办进行登记存档;新调入在编职工,如果是独生子女家长,应由原单位(居委会)、街道办事处出具《独生子女家长奖励证明》,办理入职手续时,一并将《证明》及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原件(审验后退还本人)及复印件1份交对应校区计生办登记存档。由计生办审核汇总后,报财务部按月发放独生子女费。
(二)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时间节点。第一个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(含当日)前生育,符合原《条例》及《济南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》,可继续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,不再办理。
(三)已经办理过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在编职工和以前调入的独生子女家长在编职工,虽然享受过独生子女家长奖励待遇,但是若没有在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家长信息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全(无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复印件、无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通知书》)者,以机关各部门、学院、院(所)为单位,于2016年6月30日前集中将独生子女家长信息名单上报计生办,并附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复印件、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通知书》等相关材料,由计生办审核汇总,纳入独生子女家长信息管理,作为出具《独生子女家长证明》依据。
附:独生子女家长信息统计表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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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28日